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心意通卡)领用合约(1.0版,2020年)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心意通卡”申领人 (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芙蓉信用卡“心意通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 领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为审核乙方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在此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的个人资料。无论是否批核及信用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的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甲方依法对收集、使用的乙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其“心意通卡”的授信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或者要求乙方提供或增加合适的担保。甲方调整授信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官方微信、对账单、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之一通知乙方。如乙方不能接受该等调整的,可要求甲方协商恢复其原授信额度,是否调整应以甲方最终的综合评估为准。前述授信额度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乙方仍需偿还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3、乙方承诺对芙蓉信用卡“心意通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4、甲方对所有乙方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恕不退还,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保护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在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及所有提交文件进行符合行业标准及惯例的保密处理。
5、甲方按乙方申领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邮箱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可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送达文件。甲方或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向乙方提供的任何通讯地址寄送或向乙方在我行登记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发出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均视为已送达,因乙方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6、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或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信息披露给甲方有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也同意与甲方有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将乙方信息披露给甲方。乙方一旦接受该服务,视为乙方对甲方披露信息的行为予以认可。
第二条 使 用
1、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乙方选择签字方式确认交易时,所有签字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
2、乙方只能使用密码的方式来确认交易的有效性。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乙方须自行承担。
3、乙方可通过拨打甲方客服热线申请单笔交易金额控制,申请成功后,乙方信用卡单笔交易金额均应低于该限额。
4、乙方信用卡的溢缴款在ATM取现,应遵循ATM取现规则;在柜面取现,应遵循甲方对柜面取现的相关规定。
5、信用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承诺不以转让、转借、出租、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
将卡片交他人使用,乙方不得将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及个人信息等泄漏给
他人,否则,乙方因保管不善,将卡片转交他人或其他不谨慎或不良行为导致的卡片及个人
信息泄漏、卡片丢失、被盗及被冒用所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
6、乙方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甲方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三条 账户、提款、交易管理
1、乙方可以通过甲方“心意通卡”个人网银和手机渠道等申请“心意通卡”分期请款业务。“心意通卡”分期请款成功后,资金当日以存款形式存入“心意通卡”账户成为信用卡溢缴款。
2、乙方将溢缴款资金用于满足其在购买大件商品或服务消费等方面的个人资金需求,禁止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房市、汇市、基金、保险、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一旦乙方将资金投向明令禁止的用途,甲方可收回乙方剩余额度并将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要求乙方一次清偿。
3、在甲方给予乙方的授信额度下,乙方可申请多笔“心意通卡”分期请款业务,单笔“心意通卡”分期请款最低额为人民币1万元,最高额为人民币30万元(含),累计请款额不得超过“心意通卡”授信额度。单笔“心意通卡”分期请款期限,最短1天,最长365天。
4、乙方可通过甲方网点柜面、ATM、个人网银专业版提取溢缴款。
第四条 利息、收费
1、乙方激活甲方核准的“心意通卡”后,乙方即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80元/年的年费,年费在卡片激活后第一期账单收取,此后各年年费由甲方自动从乙方账户扣收。
2、“心意通卡”交易免息,但甲方有权向乙方依据本合约的规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3、“心意通卡”基准手续费率:7.2%/年(按日折算为万分之2/日,本业务按日计费),逐笔“心意通卡”分期业务最终的手续费率以乙方办理该业务时甲方审批确定的手续费率为准,在该笔“心意通卡”分期期限内不变。甲方可根据资金成本、竞争、乙方综合贡献度及风险状况对“心意通卡”手续费率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公告后,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
4、乙方首次新发卡需加急的,需缴纳快速发卡费20元/张,乙方因卡片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新卡时,须缴纳信用卡挂失手续费40元/次,补发新卡收取卡片本工费10元/卡,如加急20元/卡。
5、乙方应妥善保管“心意通卡”密码,如乙方遗忘卡片密码,可通过甲方网点柜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重置密码。
6、“心意通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7、每笔“心意通卡”分期业务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当日,乙方应确保“心意通卡”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用以归还当期本金及手续费,如资金不足,本金未还部分将从该笔“心意通卡”分期业务到期日起按18%/年(按日折算为万分之5/日)收取透支利息,本业务按日计息、按月计收复利。
8、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未达到5元按5元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元。
9、乙方“心意通卡”账户出现逾期,甲方将按照以下各项欠款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手续费和各项费用、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还款;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手续费和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10、甲方在本合约项下向乙方收取的透支利息,收取年费和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收费表的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条 手续费、还款规则
1、乙方应在每笔“心意通卡”分期业务到期日偿还该笔业务全部本金及手续费。
2、本业务项下每期账单的欠款金额需全额还款。
3、手续费在“心意通卡”分期请款成功的当日开始按日计收。
4、手续费=每笔“心意通卡”分期总金额×执行手续费率(日)×当期实际占用天数。
5、以“按月付费,到期还本”的方式还款,每笔“心意通卡”分期业务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当日,乙方应确保“心意通卡”账户内足够的资金用以归还当期本金及手续费。
6、账单日为每月18号,最后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的第25天。
7、乙方实际还款金额多于当期应还金额,乙方未申请提前还款时,多余金额不用于提前清偿其他“心意通卡”分期未到期本金及手续费。
8、乙方可在请款成功的第二天起申请提前还款,但只能申请全额提前还款。
9、乙方在办理每笔“心意通卡”分期业务到期还款或提前还款手续时,须将该笔业务全部本金及手续费存入“心意通卡”内,并通过长沙银行e钱庄、网上银行等官方渠道操作“还款”。若因乙方未进行“还款”操作导致未还款而产生的息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挂 失
1、“心意通卡”如遗失、被窃或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致电甲方24小时客服热线挂失或通过甲方个人网银、手机银行客户端办理挂失或到甲方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挂失生效。信用卡挂失后,乙方可通过致电甲方24小时客服热线申请补办新卡,由甲方将卡片送达给乙方。
2、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挂失生效后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甲方保留追索乙方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有效期
1、芙蓉信用卡“心意通卡”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失效而消灭。
2、芙蓉信用卡“心意通卡”到期后不自动续卡,若乙方同意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甲方将综合乙方资信状况、财力情况、担保情况等因素确定是否续卡。续卡后的相关收费标准按照甲方最新公告执行。
3、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芙蓉信用卡“心意通卡”所有债务并将信用卡销毁。同时乙方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发生的交易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以退还。
第八条 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索取乙方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乙方发卡。
2、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24小时咨询、查询、投诉和卡片挂失的电话服务,甲方对乙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应当给予答复。
3、芙蓉信用卡“心意通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保留不需说明理由的止付、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芙蓉信用卡“心意通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4、乙方使用“心意通卡”溢缴款仅用于满足其在购买大件商品或服务消费等方面的个人资金需求,并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证明其真实用途的相关资料及合同。
5、甲方将按乙方在申请表中确认的方式每月定期向有交易发生的乙方发送对账单,并列明乙方账户截止账单日的交易金额、本期应还金额、最低还款额及到期还款日。乙方应及时对账,如有疑问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乙方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或收入等资料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持卡情况下在有交易发生月份,如账单日后10天内未收到账单,应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如未联系,视同收到。
6、甲方有权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芙蓉信用卡(心意通卡)、盗用芙蓉信用卡(心意通卡)、冒领冒用芙蓉信用卡(心意通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卡片进行非法活动的持卡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并有权以乙方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乙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的,并且经甲方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恶意透支,届时,甲方有权以乙方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
7、乙方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款项。
8、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欠款。若乙方经甲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甲方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乙方所有长沙银行信用卡使用;行使抵押权或质权;从乙方在长沙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设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将乙方违约信息公布在长沙银行网站(www.bankofchangsha.com)上等,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
9、甲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并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客户名单,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客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10、乙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卡片使用并依法催收。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1.0版,2019年)》、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本合约与《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1.0版,2019年)》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约约定为准。
2、乙方与甲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乙方预留在甲方处的领卡地址、电子邮箱地址为相关司法文书有效送达地址。
3、乙方违约产生逾期欠款的行为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第十条 声 明
1、本合约所依据的《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1.0版,2019年)》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等方式),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时乙方对涉及其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已作特别的注意、并确认接受。
附:芙蓉信用卡“心意通卡”业务息费表
内容 | 收费标准 | 备注 | 执行时间 |
年费 | 80元人民币 | 每卡 | 2019年1月起执行 |
短信费 | 免费 | 每卡 | |
快速发卡费 | 加收20元人民币 | 每卡 | |
卡片挂失手续费 | 每卡每次40元人民币 | 每卡 | |
补发卡片 | 每卡每次10元人民币/加急20元人民币 | 每卡 | |
溢缴款取现 | 免费 | 每笔 | |
基准手续费率 | 7.2%/年(按日折算为万分之2/日,按日计费) | ||
透支利息 | 18%/年(按日折算为万分之5/日,按日计息、按月计收复利) | (无免息期) | |
逾期还款违约金 | 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未满5元按5元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 ||
补制对帐单 | 免费 | 每份 | |
调阅消费单据 | 免费 | 每份 |
说明:以上所列费用有变动,以本行定期对外公示的最新收费名录为准。